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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超停车场的购物车滑行撞坏私家车,责任该由谁担?法院判了!
时间:2026-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超市前坪停车场内,一辆“失控”滑行的购物车突然撞来,导致顾客的车辆受损,

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年初,晚上八时许,天空飘着雪。鲁某驾车来到某超市购物,在超市前坪停车场寻找车位时,与一辆超市购物车发生碰撞。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该购物车正处于滑行状态,鲁某避让不及,车辆当场受损。后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核定,车辆维修费为9921元。

事故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场处理并出具的《报警证明》记载,由于停车场没有路灯,加上冰雪天气,超市的购物小推车停放在道路正中央,没有设立任何安全警示牌,导致顾客车辆受损。因各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民警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面对鲁某的索赔要求,超市和物业均试图撇清关系。超市辩称,事故发生地并非其经营管理区域,其对该停车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物业公司则辩称,车主并未向物业支付停车费用,物业没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且车辆受损是直接与超市的购物车相撞所致,与物业管理无关。

另查明,案涉购物车属该超市所有并由其管理,顾客将购物车推行至停车场后,会有专人进行清理归集。超市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约定超市前坪停车场的保安、保洁、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能源消耗均由物业公司负责。此外,顾客持超市购物满88元小票,免2小时停车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驾驶车辆在超市门店前坪停车场与购物车相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超市对其所有的购物车管理不善,未及时回收停放在前坪停车场的购物车,导致购物车在雨雪天气下滑行,造成鲁某驾车躲避不及而发生碰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维护方,未设立照明装置,也未设立警示牌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亦有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鲁某在停车场内正常缓慢行驶,无法预见自动滑行购物车的出现,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物业承担20%的责任。鲁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9921元,有4S店出具的维修单予以证明,维修部位与车辆受损部位一致,法院予以认定,遂判决由超市和物业按上述比例赔偿鲁某的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是购物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对购物车尽到及时回收、妥善安置的义务,任由购物车停放在通道中央而不及时回收,遇上雨雪天气便会成为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移动隐患”。而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维护,即使部分车主未缴费或享受免费停车,也不能因此免除其提供基本照明、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责任。对于普通车主来说,只要在驾车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无法预见的突发危险导致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管理方承担。

无过错,不担责;有过失,必赔偿。这也提醒每一位经营者和管理者——保障安全的弦,任何时候都松不得。

来源:中国长安网 初审:高宁 复审:李文钢 终审:张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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