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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妻子必须一起还吗?天津法院明确:这种情况不算夫妻共债!
时间:2026-09-22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长安网  【字号:大 | 中 | 小】

丈夫借钱

妻子就要共同还款

很多人都有这个误区

只要是婚内借款

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必须兜底偿还

其实并非如此

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

在于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合意

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近日

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依法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陈某与苏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与宋某为朋友关系。2022年初,宋某多次向陈某指定账户转账出借资金,总额共计34万余元,其中22万余元款项通过苏某名下微信账户接收。后续陈某仅偿还2万余元,剩余款项迟迟未归还,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苏某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全部借款。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的微信账户虽实名认证为苏某,但该账户长期由陈某单独操作,不存在夫妻二人混用账号的情况。另查明,资金到账后短时间内便转入陈某个人银行账户,全程由其独立支配,无任何证据证明苏某明确知晓并同意此借款事宜。

同时,涉案借款笔数多、总额较大,明显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合理范畴,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陈某单独偿还原告宋某欠款32万余元,苏某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法官有话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并非婚内产生、转入配偶账户的债务就一概属于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此,法官提醒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需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留存完整借款凭证。若借款人系夫妻,出借人应要求两借款人共同签署借款凭证,或者要求夫妻一方对由另一方举债的借款作出追认,以便确认夫妻双方借款合意。

夫妻双方应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不要轻易将银行账户或微信账户等账户交由配偶使用,避免潜藏的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来源:中国长安网 初审:高宁 复审:李文钢 终审:张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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